星期二, 9月 25, 2007

刑事起訴狀

案號

年度 字 第 號

承辦股別


訴訟標的

金額或價額

新台幣

稱謂

姓名或名稱

性別、職業、公務所、郵遞區號、電話、傳真、指定送達代收人及其送達處所。

被告







被告







被告

游錫堃

(民主進步黨主席)






王獻極

(908台灣國運動召集人)





黃昆輝

(台灣團結聯盟黨主席)

性別:

地址:台北市中正區北平東路3010民進黨中央黨部

郵遞區號:100     

電話:02-2392-9989



性別:

地址:台灣國106台北市敦化南路一段23315B1

電話:(02) 2773-9908 

傳真:(02) 2773-9905



性別:

地址:台北市100中正區館前路659台聯中央黨部

電話:02-2370-6686 

傳真:02-2370-6616 



















為游錫堃等內亂依法提出起訴事。

茲因民進黨主席游錫堃、台灣國運動召集人王獻極、台聯黨主

席黃昆輝等(下稱被告)為首於中華民國九月八日在台北市

信義區松智路上舉辦台灣國國旗、唱台灣國國歌活動。

經查被告游錫堃致詞時強調「中華民國已經破局,台灣國出場」

他拿出民調說「台獨建國已是主流民意,不偏激也不是深綠,愛台灣

就要落實獨立建國的主流民意。 」並說「哪一黨不支持台灣獨立及

台灣建國,就選不上總統」。

被告王獻極認定98為「台灣主權獨立日」主張「正

名制憲新國家」於當天下午228分升起很像民進黨旗的台灣

國旗,被告游錫堃等在台下觀看台灣國國旗升旗典禮;被告王獻極

並說「將98日制定為台灣國國慶日。」現場還安排一個寫著「蛋

生」的巨型氣球在眾人矚目下緩緩升空,象徵「台灣國誕生」。

被告台聯黨主席黃昆輝則動員一百輛遊覽車載來四千餘人,

共同演唱台灣國國歌「台灣翠青」;台灣國國旗、國歌都端出來,被

告等要民進黨政府將中華民國國慶日改掉其意甚明

綜上所述,被告游錫堃、王獻極、黃昆輝等三人意圖破壞國體,

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、顛覆政府,顯已觸犯刑法第一百條內亂罪,

懇請檢察長查明事實,並維法紀,不勝感禱。

謹 狀


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公鑒

證物名稱

及件數


中華民國九十六年   月   日

具狀人         簽名蓋章

撰狀人         簽名蓋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