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起訴狀 狀 | |||||
案號 | 年度 字 第 號 | 承辦股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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訴訟標的 金額或價額 | 新台幣 元 | ||||
稱謂 | 姓名或名稱 | 性別、職業、公務所、郵遞區號、電話、傳真、指定送達代收人及其送達處所。 | |||
被告
被告
被告 | 游錫堃 (民主進步黨主席)
王獻極 (908台灣國運動召集人)
黃昆輝 (台灣團結聯盟黨主席) | 性別:男 地址:台北市中正區北平東路30號10樓 民進黨中央黨部 郵遞區號:100 電話:02-2392-9989
性別:男 地址:台灣國106台北市敦化南路一段233巷15號B1 電話:(02) 2773-9908 傳真:(02) 2773-9905
性別:男 地址:台北市100中正區館前路65號9樓 台聯中央黨部 電話:02-2370-6686 傳真:02-2370-661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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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游錫堃等內亂依法提出起訴事。 | |||||
茲因民進黨主席游錫堃、台灣國運動召集人王獻極、台聯黨主 | |||||
席黃昆輝等(下稱被告)為首於中華民國九月八日在台北市 | |||||
信義區松智路上舉辦升台灣國國旗、唱台灣國國歌活動。 | |||||
經查被告游錫堃致詞時強調「中華民國已經破局,台灣國出場」 | |||||
他拿出民調說「台獨建國已是主流民意,不偏激也不是深綠,愛台灣 | |||||
就要落實獨立建國的主流民意。 」並說「哪一黨不支持台灣獨立及 | |||||
台灣建國,就選不上總統」。 | |||||
被告王獻極認定9月8日為「台灣主權獨立日」主張「正 | |||||
名制憲新國家」於當天下午2點28分升起很像民進黨旗的台灣 | |||||
國旗,被告游錫堃等在台下觀看台灣國國旗升旗典禮;被告王獻極 | |||||
並說「將9月8日制定為台灣國國慶日。」現場還安排一個寫著「蛋 | |||||
生」的巨型氣球在眾人矚目下緩緩升空,象徵「台灣國誕生」。 | |||||
被告台聯黨主席黃昆輝則動員一百輛遊覽車載來四千餘人, | |||||
共同演唱台灣國國歌「台灣翠青」;台灣國國旗、國歌都端出來,被 | |||||
告等要民進黨政府將中華民國國慶日改掉其意甚明。 | |||||
綜上所述,被告游錫堃、王獻極、黃昆輝等三人意圖破壞國體, | |||||
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、顛覆政府,顯已觸犯刑法第一百條內亂罪, | |||||
懇請檢察長查明事實,並維法紀,不勝感禱。 | |||||
謹 狀 | 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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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公鑒 | |||||
證物名稱 及件數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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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九十六年 月 日 具狀人 簽名蓋章 撰狀人 簽名蓋章 |